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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公会会员自律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467页(1244字)

1994年,台湾“财政部”为确保银行公会会员公平竞争、提高职业道德、维护客户权益、遵守台湾当局的法令等制定的自律公约,全文共2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各会员应共同遵守的以下原则:配合台湾当局金融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改善金融服务,使金融业朝国际化、自由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不得以协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损害其他会员的利益;不得以不公平的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会员参与合法的竞争;不得协迫、利诱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其他会员的行销机密或其交易对手的资料;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广告上,或以其他公众得知的方法,对于商品的价格、品质与内容等作不实的或误导的报道;不得为竞争的目的而散布损坏其他会员商誉的不实情况;应切实发挥自爱、自治精神,并严加督导业务人员的业务行为及服务品质;对顾客的申诉,愿接受“全国联合会”的协调;要求董监事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交易,自行回避。②各会员对存款利率及各种费率的制定,应符合台湾当局的金融政策,有助于民生经济发展,参考资金供求状况,并兼顾成本效益原则。③各会员应本着互信互助原则,提高服务品质,公平竞争,对重大不良讯息应相互通报,共同防治经济犯罪。④各会员对受信客户,应本着公平诚信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将有关约定事项在契约中说明并通知客户。⑤各会员对申贷案件应力求公正、客观,并照顾银行利益和社会公益。⑥各会员不得在融资过程中,违背会员自身的规定。⑦各会员在争取证券承销业务时,不得有以下不正当行为:就包销的报酬、代销的手续费或辅导费,作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不正当利益的约定或收受。⑧各会员作代理业务时,不得作选择性的代理或拒绝服务性的代理。⑨各会员对所属人员的品德、信誉应严于督导考核,以提升金融从业人员社会地位与形象;对人员聘用要有正当途径,并有长期培训计划,以充实专业知识和提高专业素质。⑩各会员对人员的升迁应本超然立场,公正、公平依规定处理,以畅通人事管理,留住人才;对所属人员要建立和谐良好的人际关系并落实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的福利。⑾各会员对银行同业的现职从业人员,应念及其所属单位多年培养人才的辛劳,避免恶性挖角。⑿各会员银行不得以广告方式诋毁其他银行的商誉或恶性攻击其经营能力,及其组织、经济或财务基础,也不得以不实或不公平的陈述突显自己的经营能力。⒀各会员行在广告范围内强调经营状况,但不得与其他银行的情况作比较以突显自己的优越;各会员不得以浮夸不实、暗示规避法令规定或其他易产生误导的广告内容进行促销以争取顾客。⒁各会员举办赠品活动的对象以个人户为限,并应注意以下事项:举办赠品的业务以一般大众往来的业务(如消费者贷款、小额结汇等)或有利银行提升其企业形象的宣导活动为限,不得违反“银行法”第34条的规定;为维持合理竞争秩序,赠品活动应注意避免流于泛滥;赠品总金额以各银行上年度营业收入的万分之五为限,赠品的单一价格不得超过新台币500元;金融性产品不得作为赠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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