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7页(190字)
清政府制订的金融法规。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国最早的银行管理法规。主要内容为:①银行经营业务有存放款项、期票汇票贴现、买卖生金银、发行票据等。②银行的资本构成可以是独资,也可以是合资。③银行开业须经度支部核准注册。④凡具有银行性质的商股票庄、银号、钱庄等均须遵守此项则例。⑤银行应定期将财产及收支状况造表报送度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