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大清银行则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7页(244字)

清政府国家银行法规。清政府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设立的“大清户部银行”为国家银行,光绪三十四年改称大清银行,并颁布“大清银行则例”。主要内容包括:大清银行为国家银行,资本1000万两(银两),计分10万股,官商各半,正、副监督及董事,由度支部提名,经股东会公举,呈度支部派充;大清银行业务经营范围有收存各种款项,放出款项,短期拆息,票据贴现,买卖生金银,保管业务,发行票据等;大清银行的特权是:代国家发行纸币、代理国库及发行新铸币。

上一篇:币制则例 下一篇:银行通行则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