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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本位币铸造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8页(230字)

国民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于1933年3月颁布。对银本位币作出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有:①银本位币定名为“元”,重26.6971克,含银88%,铜12%。②银本位币铸造权归中央造币厂。③银本位币每元的重量、成色与法定相比之差不得超过3‰。④凡公私款项及一切交易均以银本位币计算,并有无限法偿之效力。⑤铸币厂接受委托以生银及旧银元铸造银币,铸造费为2.25%。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废除银本位制,该条例亦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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