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9页(179字)
国民政府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1943年9月18日公布,分5章23条。规定合作金库以调剂合作事业资金为宗旨,分中央合作金库及其省(市)合作分金库和县(市)合作金库两级。中央合作金库的资本金为6000万元,县(市)合作金库资本金定为10万~50万元,均采有限责任股份制。条例并就合作金库的组织与业务事项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