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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9页(298字)

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胜利后颁发的金融法规之一。1947年9月1日公布,共10章119条。第1章为定义,规定依法组织登记并经营银行业务之机构称银行,银行业务包括收受各种存款、票据承兑、办理各种放款、国内汇兑、国外汇兑、代理收付等主要业务和仓库、保管、代募债券、公司股份、买卖生金银等附属业务。第2章为通则,规定银行之种类、资本最低额、营业登记、营业报告等事项。第3章~8章,分别规定商业银行、实业银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钱庄、外国银行的有关经营事项。第9章为银行之登记及特许。第10章为附则。为与1931年颁布的银行法相区别,故称之为新《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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