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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施行法币布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70页(412字)

国民政府关于货币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和措施。1935年11月3日,财政部布告指出:自近年世界经济恐慌,各重要国家相率改定货币政策,不许流通硬币。我国以银为币,自白银价格剧烈变动以来,国内通货紧缩之现象至为显着,因之工商凋敝,百业不振,而又资金源源外流,国际收支大蒙不利,政府为努力自救,复兴经济,保存国脉所系之通货准备金,参照近今各国之先例,规定办法6条。主要内容是: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所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所有完粮、纳税和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法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法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办理;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类者,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法币;为稳定法币对外汇价,由中央、中国、交通3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与此同时,财政部公布了发行准备委员会章程,11月15日又公布兑换法币办法和修正银制品用银管理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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