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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银行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70页(231字)

国民政府制定的金融法规。于1934年7月公布实施。原为17条,后修改增至19条。该法规对储蓄银行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作了规定。凡以复利方法收受零星存款的信用机构为储蓄银行,或视同储蓄银行。储蓄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资本总额至少为200万元法币。业务经营包括: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或整存零取及分期付息定期储蓄存款、保管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等。储蓄银行须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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