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欲望满足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20页(764字)

关于保险性质的一种学说。德国法学博士,曾任德国保险学会会长的A·门斯认为,欲使保险学成为一门科学,保险学研究对象的保险,必须有一个统一或一元的明确定义,并指出满足欲望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在门斯的倡导下,形成了保险的欲望满足说。

门斯关于保险欲望满足说的基本观点,集中反映在其所着的,并在1905年出版的《保险论》一书中。以后经修正,该书第五次出版,对保险做出了更具体的论述,即“保险者,受同样威胁之多数经济单位,相互补足对于可预想之偶然事件,所发生金钱上的需要。”此外,门斯还主张“保险是保障因保险事故引起金钱欲望的组织,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必须以引起金钱欲望为前提条件。”所有这些论述,反映了门斯欲望满足的基本观点是:视保险为处于同样经济不安定情况下,多数经济单位把偶发的、可预想且能计算出来的金钱上的欲望,根据相互主义原则,予以保障的经济手段。其中,金钱上的欲望,包含直接损失、利益的丧失、储蓄能力的中断以及防损费等,它存在于一切与货币价值有关的场合,意味着不需任何经费开支的那种经济损失事故的可能性。引起金钱上的欲望的事故,既有自然灾害,又有人为的意外事故。

继门斯的论述以后,倡导欲望满足的其他学者,进一步推广了该学说的内容,集中表现在,他们认为金钱上的欲望,与偶然事故发生引起的欲望非同一概念,虽然事前预想的金钱上的欲望,须以偶然事件发生为前提,但是偶然事故发生而并未引起预想的欲望,亦无妨保险金的收取。这是因为保险以预想将来欲望为前提,决定保险关系,所以偶然事故发生引起的需要,并不一定与预想确定的数额相一致。据此,他们试图将人险融入财险之中,避开解释人险可能遇到的困难。

上一篇:损失补偿说 下一篇:保险技术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