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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贵伤农利末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37页(936字)

中国宋代学者李觏(公元1009~1059年)对谷物价格的独特认识。李觏针对“谷甚贱则伤农,贵则伤末,谓农常粜而末常籴”的传统看法,提出自己的谷“贱则伤农,贵亦伤农;贱则利末,贵亦利末”的见解(《李直讲先生文集》卷十六,“富国策”第六)。李觏认为,这是因为“农不常粜,有时而籴也。末不常籴,有时而粜也。以一岁之中论之,大抵敛时多贱而种时多贵矣。夫农劳于作剧于病也,爱其谷甚于生也。不得已而粜者则有由焉。小则具服器,大则营婚丧,公有赋役之令,私有称贷之责。故一谷始熟,腰镰未解而日输于市焉。粜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贱。贱则贾人乘时而罔之,轻其币而大其量,不然则不售矣。故曰敛时多贱,贱则伤农而利末也。农人仓廪既不盈,窦窖既不实,多或数月,少则旬时而用竭矣。土将生而或无种也,耒将执而或无食也,于是乎日取于市焉。籴者既多其价不得不贵。贵则贾人乘时而闭之,重其币而小其量,不然则不予矣。故曰种时多贵,贵亦伤农而利末也。农之粜也或合顷而收,连车而出,不能以足用。及其籴也或倍称贱卖,毁室伐树,不能以足食。而坐贾常窥人之余,幸人之不足,所为甚逸,而所得甚饶,此农所以困穷而末所以兼恣也”。(同前书)中国隋、唐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产品商品化程度逐渐提高。李觏既认识到在一个农业生产周期中,农业生产者不独是谷物的售卖者并还是谷物购买者,因而商人也不只是谷物购买者还可能是谷物售卖者,同时也认识到农产品价格的季节波动,并指出波动的原因是由于在农产品收获时农民须纳税还债、“具服器”或“营婚丧”,不得不大量出售谷物以至促使其价格下跌;而在下种时农民又须购买种籽或食粮,购买者多价格又须上涨;再加上商人的乘机渔利,故谷价的季节波动幅度甚大。因此,他得出了无论谷物贵贱均利末而不利于农的独创结论。此外,李觏为实现“秋粜不甚贱,春籴不甚贵”防止谷价季节性大波动的目的,还认识到要能控制市场价格,必须掌握相当数量的商品资源,否则即会被市场商人势力所击败,不能实现稳定价格的目的,他因此积极主张健全常平仓制度以稳定谷物价格,主张常平本钱要多,能于谷物贱时大量收储,虽官府由此获得十分之一二的利息,依然可收平定物价之效,并可使“大要蓄家,无所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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