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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0页(285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故意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批,或者虽然已经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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