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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0页(287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牟利为目的,编造虚假理由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金,又以高出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其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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