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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0页(335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伪造、变造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将依法取得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让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本罪中“伪造、变造”的含义与“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伪造、变造”的含义及具体手段相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内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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