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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1页(482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仿照各种金融票证,采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金融票证,冒充真票证,或者以真金融票证为基础,对其采用剪贴、挖补、涂改、揭层、拼接等办法改变其内容、形态,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金融票证主要指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和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依犯罪“情节”不同,处以不同的刑罚。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情节的认定,由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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