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华金融辞库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1页(455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以复印、绘制、印刷等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冒充真的国库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或以真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为基础,对其采取拼接、涂改、覆盖、拓印等方法,改变卷面重要内容,使其票面价值升值或者将已经作废的有价证券改造为有效的有价证券,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对构成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的,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③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