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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2页(60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为自己或他人从中牟利,故意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具体指发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者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等。“公开前买卖证券”是指上述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卖股票、债券为自己或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泄露内幕信息”主要指上述行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给他人,无论本人是否间接参与证券买卖,他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情节严重”主要指违法所得的数额,造成的影响,多次进行内幕交易,多次泄露内幕信息等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对构成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既包括内幕交易的获利,也包括内幕交易得以避免的损失)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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