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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2页(464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在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是指所收取的利率比其他借款人低,贷款期限比其他借款人长等优惠条件。“造成较大损失”中的“损失”是指贷款部分或者全部不能收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第一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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