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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发放贷款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401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等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借款合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信贷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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