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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3页(446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和性质,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犯罪。①提供资金账户;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及来源。人们通常把犯罪所得称为“黑钱”,将犯罪所得非法收入通过金融机构的中介转换方法转变为“合法收入”的行为,叫做“洗钱”,即把“黑钱”洗干净之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对构成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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