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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斯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6页(561字)

13世纪英国制定的凡是要以土地赠与教会者,先要赠与第三者,并表明其赠与目的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然后,由第三者(即土地受让人)把经营土地的所得收益转交给教会的一种“用益权法”的制度。

这样,教会虽然没有直接掌握土地,但实际享受其受益,并达到教徒向教会赠与土地的目的。它是封建制度下为维护宗教利益而避免征税的产物。当时英国宗教信仰特别浓厚,常把身后留下的土地遗赠给教会,于是教会土地越来越多,按当时英国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是免税的。

因此,为制止这种触犯封建君主的利益,英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有条例》,规定凡以土地让与教会须经君主的许可,否则没有其土地。当时英国的法官多是教徒,为了对付《没有条例》,他们参照《罗法》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立了“尤斯”制。“尤斯”意即“代之”或“为之”;尤斯制,称作“替教会管理和使用土地”。这是信托制度的雏形。由于“尤斯”制大大地触犯了封建君主的利益,因此,封建君主极力反对,于1535年英王亨利八世颁布了旨在取消“USE”做法的“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s)”,宣告对土地的受益权人,同时也是法定的所有人,政府依然得征税。

但是,随着英国封建制度衰落和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到17世纪,“尤斯”制终于为平衡法院所承认,而发展成为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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