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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金融享受政策优惠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33页(542字)

国家从政策和业务方面给予合作金融组织的优惠。

主要方式有:①税收的减免。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实行税收上的优待。②资金的融通。国家对合作金融组织通常的融资帮助主要是给予贷款。这种贷款,由政府直接贷放的较少,通过银行间接贷放的较多。③政府认购提倡股。

主要指合作银行在创立时,政府认购一部分股金。政府认购提倡股,可以直接认购,也可以通过国有银行或国有企业间接认购。

④政府给予合作社一种特权。主要是允许合作组织发行债券,用以筹措它所需要的资金。⑤业务的扶助。允许信用社在利率浮动方面较其他金融机构有更大的自主权;政府委托信用合作社代办一些业务等。

⑥国家给予合作金融组织业务方面的优惠,划定某些业务只准由合作金融组织经营,使信用社等合作金融组织在某些业务中形成独占,免除了金融竞争带来的威胁。在中国,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普遍在1996年底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脱钩,按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进行改革。与此同时,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了一些政策优惠。一是农村信用社暂缓一年实行国家对各金融机构从1997年起实行的8%营业税税率,仍沿用5%的税率(1998年实行8%的税率)。

二是允许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比其他商业银行有更大一点的利率浮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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