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27页(67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改法》)是指中央人民政府为在农村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剥削制度而制订的政策法令。《土改法》在1950年6月28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土改法》共有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和要求,这就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第二、三、四章规定了有关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的具体政策问题,其主要内容有:(1)没收地主的土地、生产工具、耕畜、多余的粮食和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对地主的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征收祠堂、寺院、教堂、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对半地主式的富农,超过了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应予征收。(2)保护小土地出租者。(3)保护工商业,保护中农的土地和财产不受侵犯。(4)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按规定归国家所有外,其余的均分配给无地、少地或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5)关于山林、渔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等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有关土地改革的各项事宜。乡以上的各级农民协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第六章是附则。《土改法》公布以后,全国广大农村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52年9月,经过三年时间,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的任务,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私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