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江西人民出版社《简明农业经济辞典》第101页(914字)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指社会主义农业企业规定生产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所负的职责和权利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是社会化大生产必不可少的。因此,生产社会化程度越高,劳动分工越细,协作范围越广,越需要建立和加强生产责任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加快农业的发展,党中央于1979年作了《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农村经济进行了调整和改革。随后,又在1980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党的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清除了“左”倾错误的影响,落实党在农村中的各项方针政策,普遍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改进劳动计酬办法,初步纠正了生产指导上的主观主义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得到了比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种类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作业责任制,也称“包工制”,即对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负责,按工计酬;另一类是产量责任制,即对生产项目的最终成果——产量负责,联产计酬。两类又各有很多具体形式。比如产量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有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之分;按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有多项承包和专业承包之分,等等。作业责任制,按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同,有常年包工、季节包工和小段包工之分;按承包责任的对象不同,有包工到组,包工到劳等等。由于各农业生产单位的自然和经济条件、规模大小、经营项目和管理水平不同,所以,每个生产单位和同一生产单位在不同的时期,采用的生产责任制形式是不同的。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陷,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今后,在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农业生产责任制必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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