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页(366字)

北朝至唐时贱民阶层。

始见于东晋十六国时。《晋书·石勒载记上》:“平阳大尹周置等率杂户六千降于勒。”鲜卑拓跋部统一北方时,俘获工匠、乐人、屯、牧等,常送官府服杂役,称百杂之户,即杂户。

同时,犯罪入官人户亦配为杂户,故地位低下,虽高于奴隶,但低于良人,可充赏赐。

其户籍不属州县,因而无租调徭役负担。由所属官府役使,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子女袭为杂户。至北周建德六年(577),武帝灭北齐,诏令“凡诸杂户,悉放为民”。但实际上杂户名目并未消失。入唐,其境况略有改变,地位高于*官户,但仍低于良人,户籍附于州县。

每年上番七十五天,多于官府充非生产性杂差,可纳资代役。可以受田,从事个体经营,但仍只能当色(同类)为婚。②金代分别户民,以女真族为本户,除女真、汉、契丹外,余皆称杂户。

上一篇:军户 下一篇: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