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9页(696字)

亦作避嫌。

①即官吏选任回避制度。西汉成、哀年间曾规定,王舅不宜任九卿,诸侯国人不得任京官、不得宿卫补吏,宗室不宜出任畿辅地区长官,是为任官回避之萌芽。

东汉熹平四年(175)定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三互法,标志着任官回避制度初步形成。尔后发展为两种主要类型:其一为亲族回避,即禁止与亲族在中央或地方的同一单位和部门任职;其二为乡贯回避(初作本籍回避),即不得在父祖出生地区任职。

至唐代,亲族回避的范围,从直系亲属扩大到五服以内;乡贯回避的范围从本籍州县扩大到本籍邻近州县。两宋以降,亲族回避的范围已扩大到五服以外、同居一处的远亲;而乡贯回避的范围则扩大到本省、原籍三百里至五百里、寄居处及“有田产物力处”。

明、清对于同乡、师生等非亲族社会关系,以及祖籍、曾经游幕处、有庄地处、亲族寄籍聚居处、直系亲属置产经商处,乃至于来自特殊地域、存在特殊背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士,皆有种种回避条规,并对违犯者酌情给予革职、降级、罚俸等处分。此制对于防止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的倾欹,及阻遏官僚队伍的腐败,起过一定作用。②亦作科场回避之制度。

唐代规定,凡知贡举之礼部侍郎有亲戚为举子参加省试者,皆送礼部考功司另考,称别试。此为科场回避之滥觞。宋真宗以后,对考官子弟、亲戚赴省试者,皆另选官员主考和监考。

元代定制:诸监试官、试院官(并分帘内官、帘外官)均须回避各自职责范围以外的事务及场所。至明、清,又制定出“科场官亲属回避”、“两京主考不用本省人”及“大臣子弟廷试回避”等一系列禁规。此制对于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营私舞弊,具有相当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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