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92页(283字)

秦代法令的总称。

秦孝公三年(前359)商鞅相秦,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刑律六篇(盗、贼、囚、捕、杂、具),定连坐法等法。秦统一后,法令愈滋,社会生活皆有法式。

主要形式有律、令、法律答问、式、例等。律名目繁多,见于秦简的有二十九种,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军法等各个法律部门。

令有《垦令》等。法律答问是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刑律所作的解释,包括对定罪、量刑、适用和诉讼制度的某些方面的具体说明。式有《封诊式》等。例亦称“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办案的成例,亦具有法律效力。

史称秦法繁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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