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6页(256字)

明清审录制度。

于夏天审录囚犯。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时天气炎热,为疏通监狱,命轻罪者即决遣,一时未能结案的,出狱听候,后宽及徒流以下囚犯。成化年间,始增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嘉靖时规定,凡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于热审时可减一年。

此制先行于北京,后行至南京,时断时续。清顺治初复行。

康熙十年(7611)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俱予以酌情减等。乾隆以后,热审只准宽免笞、杖刑,犯者八折决放,枷号者渐释,且仅行于京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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