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6页(237字)

指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已定判的案件,在执行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此制古已有之,至隋正式确立(一说始自北魏),实行三复奏制。

唐初因之。太宗时实行京师死刑五复奏制:执行前一、二日复奏,执行之日又三复奏。

地方仍行三复奏。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杀主案件一复奏。

唐律规定,若不待复奏批文下达就执行死刑的,司法官流二千里。宋真宗时规定京师死刑一复奏,州郡死刑则不复奏。后世死刑一般都是三复奏。

乾隆十四年(1749)规定秋审案件一复奏。

上一篇:反拷 下一篇:热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