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辜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8页(275字)

处理斗殴伤人案,根据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的伤情变化情况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所定期限称辜限。周时已有此制度。后世因之。唐律视伤人手段和轻重程度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辜限:手足殴伤人为十日,用他物殴伤人为二十日,用铁器或汤火伤人为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为五十日。受害人在限内死亡,被告人按杀人罪论处;限外死亡,或虽在限内死亡,但由于其他原因的,仍依伤害罪论处。若受害人的伤在限内平复,应减轻被告人的刑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则不能减刑。明辜限稍有更动,手足殴伤人延至二十日,后于例内又增加十至二十日。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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