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3页(475字)

一般指自宋至清私人或官府设立的学术、教育机构。

其名始见于唐代,开元六年(718),中书省设丽正修书院,十三年,改称集贤殿书院,掌奉旨搜寻遗书、贤才和刊辑经籍、校理典章,为朝廷修书和顾问机构,与后代书院性质不同。时士人读书之地,亦自称书院。宋初,官学失修,学子失学,太平兴国年间,于庐山首建白鹿书院,常聚学生数千人。此后,书院大盛,以白鹿、石鼓、应天、岳麓四大书院以及嵩阳、茅山书院最负盛名(亦称六大书院)。

多建于山林名胜之地,由地方名师宿儒或守土官吏主持,称山长或洞主。置学田以充经费。以讲学授业、研讨儒术为主,间亦议论朝政,但不问科举,且收藏图书。元代,书院遍及各路、府、州,山长由官方委派,列为州县学官,视同地方官学。

明代,书院益增,后多有科举名额,遂成为习举业之处,天启年间,魏忠贤曾矫诏尽毁书院。清雍正年间,始于京师及各省城设立书院,官方拨给银两,府、州、县则由士绅捐资或地方官拨款设立,多收纳无力就师者入院肄业,以应科举。光绪二十七年(1901),令各级书院分别改为大、中、小学,其名遂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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