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所屯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37页(337字)

古代以卫所军士垦种之田。

元初,枢密院左、右、中、前、后五卫军建立屯田,后陆续增设各卫屯田。正军操练防守,屯田军耕种供给军饷。

各卫屯田分设若干屯所,屯垦荒闲地为主。屯田不准买卖,军士不得脱籍。明时卫所遍设各地,军屯规模更大。边地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内地二分防守,八分屯耕。每军给屯地一分,约五十亩。耕、农具、种子均由官府提供,屯军按分纳租。

初,卫军粮饷基本由屯田所入支给。中叶后,卫所军士多逃亡,屯田为豪强所占,又被典卖,军屯遂遭破坏,渐转为民田。清初,因袭明军屯制。康熙三十四年(1695),令除漕运军丁仍隶卫所保留部分军屯外,余皆改隶州县,为民田。

后边区防军仍陆续有新置军屯。光绪二十八年(1902),其制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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