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庄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0页(205字)

清政府分给八旗官兵的旗地。

分为旗红册地、旗余地、旗升科地。旗红册地又有原占地、圈拨地、带地投充地之分。旗余地为红册地外私垦土地。

乾隆三十年(1765),一并入官,但如已首报可作个人私产,依红册地纳赋。

旗升科地始于嘉庆五年(1800),奉天旗民隐种余地呈报于官,每亩征银三分,同于民地。八旗庄田最初以租代饷,有赐给性质,但所有权仍归国家,不得典卖。

参见“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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