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3页(216字)

秦汉时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

秦代称为口赋。汉高祖四年(前203)规定,民年十五至五十六岁,每年交纳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治库兵车

商人和奴婢加倍征收,因称算赋。汉惠帝六年(前189),因人口稀少,鼓励早婚早育,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岁尚未出嫁者,分五等加征,最高征五算。

文帝时,曾减为四十钱。武帝时,增至一百二十钱以上。宣帝时,减为九十钱。成帝时,减为八十钱。但大多征一百二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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