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45页(292字)

亦称首实法。

唐宋时的户籍管理方法。唐一年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每年初,令户主自报户口年龄与田宅情况,称手实。

里正汇集各户手实送交县,造成计帐。

县以团貌核实手实,即亲验各户人丁形貌,以辨真伪,确定丁中、老疾、应免课役等状况。户籍即依计帐编造。

北宋仁宗时,江南推行许民自言、自实法。熙宁七年(1074),吕惠卿请行自供丁产实况,各户家业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依式写状申报。

隐匿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

因扰民太甚,不久即罢。

南宋宝祐二年(1254),又行自实法,亦名手实法。民户排定保甲,自报实占田亩数,互相监察,推行三年即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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