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60页(299字)

明初的特别刑法。

明太祖朱元璋主张治乱世用重典,从洪武十八年(1385)至二十年间,亲自采辑刑事案例,整理成《大诰》,颁行天下。其名出自《尚书·大诰》,取其训诫臣民之意。四编,其中大诰七十四条,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大诰三编四十三条,大诰武臣三十二条,共二百三十六条。收辑种种使用重刑的案例,肯定了律外酷刑的合法性。

所刊举的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或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为奴等几十种。新立了许多明律所无的禁令和罪名,其条目多数为治吏而设。洪武三十年《大明律》及《律诰》颁行后,《大诰》不复援用,朱元璋死后,遂置之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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