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260页(342字)

明基本法典。

朱元璋吴王元年(1367)命李善长等据《唐律》,撰律二百八十五条。洪武六年(1373)诏刘惟谦等详定《大明律》,次年完成。篇目一准于唐,六百零二条。二十二年命翰林院同刑部再次更定,将各例冠于篇首,下按六部官制分立篇目,有吏律(内分职制、出式)、户律(内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内分祭祀、仪制)、兵律(内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内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内分营造、河防)。三十卷,凡四百二十条。封建法典结构体系,至此一变。

三十年,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后,总其名曰《大明律》,同年正式颁行天下。今保存在《明律集解附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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