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变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29页(286字)

北宋熙宁二年(1069),神宗为改变积贫积弱局面,以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

先后颁行均输、青苗和农田水利法。次年,安石任宰相,又颁行免役、市易、方田均税、置将,保甲,保请法,设置军器监,裁并州县,罢赋及明经科,以经义策论试进士,立太学三舍等新法。

变法触犯官僚地主、大商人特权利益,实施时亦有失误,遭到以司马光、范镇等保守派激烈反对,神宗渐趋动摇,改革派内部发生分裂。九年,安石再度罢相,致新法未能深入贯彻。

元丰八年(1085)神宗死,宣仁太后(高皇后)摄政,以司马光、吕公着等主持国政,新法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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