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46页(351字)

明时,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进行统治的措施。

元时,针对当地经济落后、交通梗阻的情况,以部族酋长世袭*土官,治理本地区。明袭元制,于云贵两广地区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

但土司常发动叛乱,明廷平叛后,即裁撤该土司,改设流官。清初,无力顾及西南,当地仍土流混杂,体制混乱,土司横行不法,不听号令。雍正四年(1726),据云贵总督鄂尔泰建议,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大体广西、四川、湖广地区实施顺利,云南、贵州则因土司强烈反对,多次用兵。

至九年,云、贵、川、湘、桂地区,才基本完成改土归流。设府、厅、州、县,委任流官,编查户籍,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组织乡勇,维持治安,边远地区和内地经济、文化交流,得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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