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商标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74页(652字)

日本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日本早在701年就颁布了《大宝法令》,但它不是全国统一的商标法。1884年10月1日制定统一的《商标条例》。

后经多次修订,于1959年颁布新的《商标法》,1960年4月1日施行。此后,又经过1962年,1964年,1965年,1970年,1975年和1978年的修订。

现行商标法是1981年修订颁布的。共9章85条,主要内容是:(1)主要保护商标、联合商标、防护商标。

商标应具有明显的特征,以文字、图形、符号或它们的组合所组成,并须指定一种或几种颜色。(2)商标权的取得,须提出申请,由商标局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条件,并缴纳注册费用后,可准予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

(3)商标权的有效期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可以在期满前6个月到3个月申请续展,续展期每次10年。但注册商标在续展申请前3年以内没有正常理由未使用的,不能申请续展。(4)商标专用权允许转让,如果在注册商标时指定使用的商品为两种以上,商标权可分开转让。联合商标的商标权不能单独分开转让。

应与相关的主注册商标一起移转。商标权转让必须到商标局履行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

(5)规定了较严厉的罚则。

侵犯商标权者,构成犯罪的,处5年以下徒刑或50万元以下的罚金。

构成欺诈罪或虚伪表示罪的,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万元以下的罚金。有关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构成伪证罪者,处以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徒刑。

此外,商标所有人还可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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