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荒放垦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50页(304字)

又称放荒。

清初,土地荒芜严重,全国田地山荡仅二百九十万余顷,只及明万历六年(1578)数一半。康熙时,组织流民与官兵屯种,贷予耕、农具、种子等银两,放宽起科年限,并发给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对富户乡绅自力开荒达两千亩以上者,按等授予官爵。

雍正二年(1724),全国耕地增至七百二十三万顷(一说康熙六十一年〔1722〕,全国耕地数为八百五十一万余顷)。

乾隆、嘉庆时,继续鼓励放荒招垦,从轻从宽起科。对海岛、滩涂、山岭以及边疆如东北、蒙古、天山南北地区的荒地,或开禁允垦,或承认私垦留居。

道光以后,清廷财政越见支绌,对东北、蒙古亦愈加弛禁,牧场、荒地开放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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