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豁为良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50页(347字)

清时,奴婢、隶卒、倡优、乐户、惰民、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佃仆等皆属贱民,处于社会中的最低层。

其法律地位低下,不得列入士农工商四民名籍,不得读书,应举,为官,不得与良人通婚等,只准从事贱业,如作小手艺,当吹鼓手、轿夫、伴娘、收生婆等。雍正元年(1723),始削山西、陕西教坊乐籍,除浙江绍兴惰民、丐户籍,令改业为良。五年,开豁皖南、世仆等为良。

七年,准广东疍户上岸居住,编为齐民。

八年,除常熟、昭文(今江苏常熟)丐户籍,列为编民。乾隆三十四年(1769),准徽州(今安徽徽县)、宁国(今宣城)、池州(今贵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仆开豁为良,贱民豁贱籍后,可以从事农业、手工业、商业,亦可习文读书,但并未取得良民全部权利,仍不得应试出仕或捐纳为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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