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柱楼诗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450页(236字)

乾隆四十三年(1778)举人徐述夔所着《一柱楼编年》内有“大明天子重相见,且把壶儿搁半边”,“明朝期振翮,一举去清都”等“悖逆”之语,被告发。

清廷以为壶儿即胡儿,含诽谤意。复借朝夕“朝”作朝代之“朝”,又言“去清都”,显有兴明朝去本朝之意,实为罪大恶极。时徐述夔与子怀祖已死,皆被戮尸。孙徐食田、徐食书以及改稿幕友陆炎均、作校对之徐首发、沈成濯均处斩。地方官谢启昆等被革职。沈德潜曾为述夔作传,亦被夺官谥,毁祭葬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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