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6页(466字)

普惠制的原产地标准规定中,关于进口原料或零部件经加工后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判别标准。

它是原产地产品标准的一种衡量方法。目前,欧洲共同体各国和日本均采取这种衡量方法。

加工标准规定,如果所制成的商品归于海关合作理事会(CCCN)四位数的税目或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HS)的四位数字及税目号,其原料或部件经过加工,税目或税目号发生了变化,即制成品的税目与原料或部件的税目各异,就认为这种进口原料或部件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认定为符合原产地标准,给予普惠制待遇。

但有些制成品的税目虽已发生变化,而产品性质与特征并未变化,有些国家的普惠制方案把它作为例外,分别列入加工清单A和加工清单B内,另行作出规定。清单A规定,有些商品虽然税目改变,仍不符合普惠制待遇的加工工序,不能享有普惠制待遇。清单B规定,有些商品税目虽没有变化,但出口商品进口成分经过实质性的改变,可享受普惠制待遇。

清单A和清单B还规定了一些加工工序的合格条件,规定一些进口原料或部件的价值不能超过出口商品价值的百分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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