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标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76页(445字)

给惠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产品“原产地”的规定确立的标准。

各国普惠制方案对“原产地”的产品规定的标准往往不同,都有各自的含义。从各国实践看,原产地标准把产品一般分为两类:(1)完全原产地产品。即规定完全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且不含任何进口原料或部件。

主要包括如下产品:从该国的领域海床开采的矿产品、从该国收获的植物产品、从该国繁殖和饲养的活动物、由该国活动物制成的产品、从该国狩猎或捕捞取得的产品、由该国船只在海洋取得的海洋渔类产品和其他产品及其在该国加工船上制得的产品,在该国收集的仅适用于回收原料的废旧物品、在该国加工制造时产生的废料和废金属,等等。

(2)含有进口成分的原产品。即全部或部分地使用进口(含来源不明)的原料或零部件生产或制造的产品,但须已经充分的制作或实质性的改变而成为不同的产品。

这种“实质性改变”是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取得原产地资格的必备条件,一般用最后的工序标准、*百分比标准和*加工标准3种方式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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