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交通大辞典》第554页(197字)
船长按租船合同的要求,向租船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人递交的关于船舶已经到达港口或泊位并已准备就绪可装货或卸货的通知书。通知书形式和递交时间按合同约定,并应递交给租船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或其他人。当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发现船舶事实上并未准备就绪,船方对此纠正后,根据英国判例,船长应递交第二次通知书,否则装卸时间应从实际作业开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