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意志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9页(1126字)

作为哲学范畴是指人们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作为伦理范畴是指人们在善与恶、道德与非道德方面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选择的能力。

人们通常把意志自由理解为人的不受强制的意向活动。但是,人的意志究竟受不受外来强制,换言之,人的意志完全由自己决定还是要受其他因素制约,这是哲学史上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机械决定论认为自然界和历史的演进以及个人的行为,都是由必然性决定了的,人没有意志自由。

例如霍尔巴赫就说过:“人在生存的每一瞬间都是处在必然性掌握之中的一个被动的工具”。

“人的任何行为举止都是不自由的”。显然,这种观点会导致宿命论。

与这种观点对立的是唯意志论,它否认必然性和规律性的存在,认为历史和个人活动都是人的意志自由的产物。其代表人物是叔本华,他把“意志”作为“世界的本原”,认为“世界上一切现象都不过是意志的客观化”。人的肌体也是“客观化的意志”,人的行为都由“生存意志”所决定,而这种求生的意志乃是人们自私和卑劣行为的总根子,是一切争斗和灾难的根源。

尼采继承这种观点,不过他以“权力意志”代替了“生存意志”,认为“权力意志”充斥于世界,决定了历史。不仅人的生存竞争体现了“权力意志”,而且引力、斥力、化合、分解等物理、化学现象也体现了“权力意志”。唯意志论在萨特哲学中被赋予了新的形式。

萨特反对决定论,推崇意志自由,认为“人就是自由”,人的本质就是“自我选择”、“自我造就”的结果。克思主义既反对唯意志论,也反对机械决定论。

它从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出发,坚持辩证的决定论,科学地规定并说明了意志自由。它认为人的意志是第二性的东西,归根到底是由人的客观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每个人的意志的形成,都与他所处的历史条件、阶级地位、生活条件和需要有关,都受某种必然性所制约,根本不存在脱离必然性的、绝对的意志自由。但是,人的意志又不是机械地被决定的,人在必然性面前不是完全被动的,人可以认识必然性,正确地估计自己行为的后果。

因此,人在一定范围内,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具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目的、行为和手段的相对的意志自由。而且人们是否坚持自己的意志、是否为强制力量所屈服,也有一定的自主性。

所谓“匹夫不可夺志”就表明了这种自主性。意志自由并不意味着任性和随心所欲,它与必然性密切相关。

无视客观必然性的随心所欲的意向活动,结果并不能如愿以偿,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意志自由既然是借助对事物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那么人们的决定越自由,这个决定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就说明对事物的必然性、规律性缺乏认识,也就没有自由。

正确地理解意志自由,对于人们自我克制和认识必然、争取自由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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