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价值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31页(1795字)

是价值的特殊形态。

一般价值哲学理论认为,价值是主客体关系的特定的质或状态。人是一切价值形态的创造者和享用者,是主客体地位的统一。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指价值的享用者、占用者、获取者;作为客体的人,是指价值的创造者、提供者、贡献者。因此,人的价值就其总体和实质来说,是人作为主客体统一的价值,是人用自己的智慧和劳动为自己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来满足自己的需要。

人的价值的根本,在于劳动,在于创造,在于对社会的贡献,此乃克思主义关于人的价值观的基石。因为,无论是个人需要的满足,还是集体需要、社会需要的满足,都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首先是劳动实践才能实现,只有通过劳动才能体现和确证人的价值。

人的价值就其内容来讲具有二重性。这种二重性,首先表现为个人的社会价值与个人的自我价值的统一。

人的社会价值是指人作为价值客体,能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对他人和社会具有肯定的意义和作用。当人通过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满足他人和社会的某种需要时,他就具有某种价值,反之则无价值;如果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只有负价值。人的自我价值是指人作为价值活动的主体,在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需要的应有满足。人的自我价值与人的社会价值是相互依赖,互为条件的。

其中社会价值是基本方面,是自我价值实现的基本前提,一个社会中,只有全体社会成员,至少是其中的大多数人为满足社会和他人的需要而作出贡献,这个社会才能生存和发展,社会中的每个成员才有条件去实现其价值。与此同时,也必须承认,自我价值是实现社会价值的必要前提,因为个人的需要一点不能满足,就不能去进行任何创造活动。因此,一方面,社会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使人的尊严和权利得到保障,对其正当利益、合理需要,应予以关心和关照,满足个人发展自己的个性和才能的需要;另一方面,个人必须努力对社会尽责,作出贡献。

在这个意义上,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可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那种在人的价值问题上,只强调自我价值而轻视社会价值,只强调个人权利而轻视个人的义务,或只强调社会价值而轻视自我价值,只强调人应尽义务而不尊重人的权利,都是片面的,极其有害的。

其次,人的价值的二重性又表现为人生价值与人格价值的统一。人作为价值客体的价值可理解为人生价值,说的是人怎样表现自己的价值,如何使自己的一生成为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一生。人生的意义在于他的生命的体现和表现,在这种体现和表现中,最有价值、最有意义的是他的智慧和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从而对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作出自己的贡献。

人作为活动主体的价值可理解为人格价值,说的是人有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关怀。在人生价值方面,人与人实际上是不平等的。由于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有大小之分,因而每个人的价值在这方面不可能相同,任何在人生价值方面抹煞人与人之间的差别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而在人格价值方面,人与人之间则应当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他应有的社会地位、尊严和权利,任何在人格价值方面把人分为三六九等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对人的价值的一种袤渎。

人生价值与人格价值是互为前提、相辅相成的。人的贡献越大,人生就越有价值,他就会更加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格也越加完善。任何割裂、否认人生价值与人格价值的统一都是错误的,只讲人格价值而不讲人生价值,只讲个人的尊严和满足,而不讲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和责任,人的价值就会成为极端个人主义的辩护词;反之,只讲人生价值而不讲人格价值,只讲贡献而不讲人的正当权利和应有的满足,人的价值会成为忽视对人的关怀、尊重,甚至成为侵犯和践踏他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理由。

人的价值的评价标准只有一个,这就是客观的、社会的标准。

因此,人民的利益、社会进步的利益是衡量人的价值的唯一标准。凡是有益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人就是一个有价值的人。任何以金钱、名位、地位、权力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标准,都是对人的价值的歪曲。

人的价值不仅包括个人的价值,而且还包括集体、阶级、民族和国家的价值。

从根本的意义来说,正是对人类历史发展的总体价值,才是最高意义上的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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