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8页(819字)

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立经营企业,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革和开放后引进外资办企业的形式。

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的境内同我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这种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是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国外或境外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企业要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2-3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以中国一个或几个企业为一方,以一个或几个外国和境外客商为一方,由中国提供土地、厂房以及其他可以利用的设施和劳力,客商提供资金、设备、原材料,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合作兴办的企业。这种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它与合资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金,也不按股权比例分配收益,而按协议来确定投资方式、双方责任和收益分配比例。

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合同加以规定,按合同规定分配收益,合同期满后一般情况企业归中国一方所有。(3)外资独立经营企业,是指外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令和经济特区法规,申请开办的私人企业。这种企业经批准具有法人地位,属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这种企业的收益除向中国一方纳税外,其余全部归外资所有。我们国家通过这种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虽然付出的代价较大,但总体上利仍大于弊。因此,鼓励外国资本和境外资本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单独在我国境内开设企业。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切实保护“三资”企业中外国和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现正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通过“三资”企业更多的吸收外资和先进技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