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自由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64页(692字)

克思主义认为,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自由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法律的、道德的等等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根据一个阶级的狭隘私利而是根据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道德标准,正确地规定个人自由的界限,合理地加以限制。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了私有制,使自由奠立在人与人联合的基础上,从而给自由以真正的发展。

这种自由不是把别人看做对自己自由的限制,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

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追求的是自由竞争,自由剥削他人,而马克思主义所倡导和发展的自由则是为人民服务的自由,是为人民的事业进行创造性劳动的自由。别人幸福了,人民幸福了,自己自由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当然在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由于生产力的水平,社会的分工,特别是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等,自由还不能不受到相当的限制,尤其在我们这个经济文化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客观的限制就更多。

马克思主义还认为,自由是对纪律而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自由和纪律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的侧面。公民享有充分的广泛的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纪律约束自己。自由和纪律的一致性,实际上是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个享受自由权利的公民,必须又是对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对别人权利有高度责任感的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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