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平等观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64页(719字)

克思主义平等观同资产阶级的平等观有本质的区别。

它不仅在于要求消灭一切封建特权和专制,要求实现表决权和其他公民权利的平等,要求实现人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更重要的或具有本质意义的是,还在于要消灭一切形式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真正实现人们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这就是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6页)

斯大林给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下了一个极深刻的定义:“马克思主义所了解的平等,并不是个人需要和日常生活方面的平均,而是阶级的消灭。这就是说:(甲)在推翻和剥夺资本家以后,一切劳动者都平等地摆脱剥削而得到解放;(乙)在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以后,对于大家都平等地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丙)大家都有按个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按劳取酬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社会);(丁)大家都有按个人能力劳动的平等义务,一切劳动者都有各取所需的平等权利(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论在社会主义时期或共产主义时期,各个人的口味和需要在质量上或数量上都不是而且也不能是彼此一样,完全平等的。

马克思主义反对绝对平均主义主张,并把绝对平均主义视为不切合实际的和对社会有害的主张加以摒弃。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为,即使在完全共产主义时代,完全平等也是不可能的。

这是因为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异,城乡之间的差异以及职业地位和收入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分配也不完全一致,而是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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